举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
二、被举报人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1)、2016年4月26日(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裁定: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起诉被吿荆门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属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和告知后,原告扔拒绝变更。①、举报人交起诉状时,起诉状一被告是荆门市人民政府,二被告是王华。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周庭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指导举报人杠掉了王华,确立荆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②、被举报人收了诉状之后从未释明和告知被告属错列,哪怕是开庭时也没提及,举报人从未收到被告属错列的告知书或函,无据裁定“拒绝变更”。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18号: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你诉与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3)、2016年4月26日(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裁定:本案中,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到北京进行信访,接访人王华系荆门市掇刀区机要局局长,同时系荊门市掇刀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负责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华系荊门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起诉荊门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属错列被告。①、“王华系荆门市掇刀区机要局局长,同时系荊门市掇刀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负责人”,举报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婴幼儿罗梦寒被绑架至宜昌深山发生在荆门市驻京办公室内,与王华无关。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华系荊门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举报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无须证明,王华自己证明绑架举报人“是荆门市驻京办”。被举报人以原吿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为由驳回诉讼明显与实事实不符。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荆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9日答辩到(2016年4月7日)开庭5个月,庭审时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不是荆门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一审荆门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视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显然荆门市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告。举报人提交的在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驻京办公室内证人图片,证人王华的录音;举报人均作了陈述。荆门市人民政府在质证时没有证据反驳和质证。行政庭对举报人提交的证据不审查,也不出示荆门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被举报人认定举报人错列被告。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三)视听资料;(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5)、荆门市人民政府拿不出证据,法官朱瑞强就宣布休庭,赶走举报人及旁听,休庭后没有继续开庭,宣布休庭而用闭庭结束庭审。至2016年4月26日(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裁定出炉,不是“立即送达”而是三天后4月29日交邮局,举报人在5月4日收到裁判文书已时隔8天。6)、被举报人审判长鲁琼丽,法官董菁菁、朱瑞强,2016年4月26日的裁判文书编号写成(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三、被举报人万玲、邓中华、周沂冷1、被举报人的(2016)鄂08号行初16号中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2016年5月16日的诉讼请求与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1). 被举报人的(2016)鄂08号行初16号:2016年5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的起诉状,起诉人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未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2、确认《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乱作为;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规定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4、诉讼费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承担。2). 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是:一、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三、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 被举报人玩忽职守,冷硬横推将上诉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更换、文字、词语窜改。剥夺上诉人以宪法为准绳的维权权利。1)、被举报人冷硬横推,把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换成〖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将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一笔抹,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都不能成为新的事实或理由,被举报人将两被上诉人野蛮行政行为推到2005年5月1日之前。2)、被举报人冷玩忽职守,把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二、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更换成〖2、确认《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乱作为〗,帮助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洗清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涂脂抹粉,掩盖真相,为两被上诉人撑起一把保护伞。3)、被举报人偷梁换柱,把举报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三、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窜改成〖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规定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玩弄手法,以假代真,以劣代优。用“按”代替“拿出”,“按”是指举报人还没有去信访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要求被上诉人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拿出”是指被上诉人的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了(必有《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上诉人还有见到所以要求被上诉人拿出来。3、被举报人玩忽职守,违法裁定(2016)鄂08号行初16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而提起的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举报人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①、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②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③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举报人三条诉讼请求里找不到“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举报人的把举报人的“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篡改成“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撤销,指取消。不服,指不同意,拒绝服从。“撤销”等于“不服”,举报人是无权请求撤销被上诉人践踏宪法、法律,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的,被举报人逼举报人服从违法行政行为。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从《信访条例》赋予信访机构的性质、地位,信访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国家关于信访的政策考虑,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上诉人并没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上诉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的“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不再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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