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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曝光] 挖心掏肺的害群之马荆门法官(12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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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08: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挖心吃的法官是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
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无中生有,大胆编造,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1、挖心吃的法官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无中生有,大胆编造
(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裁定:本案中,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到北京进行信访,接访人王华系荆门市掇刀区机要局局长,同时系荊门市掇刀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负责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华系荊门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吿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起诉荊门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属错列被告。
1)、吴娟娟给王华打电话,吴娟娟说“我们被绑架也绑架了,打也打了”。王华答“我不知道啊”?“是市驻京办他们”。王华给吴娟娟回电话说“我刚给市驻京办打了电话”。
王华录音证明恰好证明绑架原告的凶手是“市驻京办”。
2)、挖心吃的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法官拒绝当庭播放王华录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挖心吃的法官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拒绝当庭播放王华录音、原告报警录音,拒絕原告的陈述和绑架现场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图7)。
3、原告不服(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思化、俆飞、张辅伦与鲁琼丽,董菁菁、朱瑞强为私利结成挖心掏肺同盟,张辅伦是三次挖心掏肺者,张思化、俆飞一次挖心掏肺者,吃狽屎
(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与(2015)鄂行终495号,一个是狽、一个是狼,同共為奸。气味相投,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
狽屎狼吃,狼再吐出,还是屎,这次狼吐出来屎比狈屎大。
(2015)鄂行终495号:王华是荆门市掇刀区机要局局长,同时系荊门市掇刀区驻京群众工作专班的负责人,有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材料证实。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材料”是(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中没有的新东西。
1)、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材料,并没有证明绑架上诉人的绑匪是王华。
2)、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委组织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材料,在(2015)鄂荆门中行初字第00018号中没有,更没有在第一审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说明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图8)。
四、挖心吃的法官是万玲、邓中华、周沂
(一)、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万玲、邓中华、周沂大胆编造,将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更换,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本院不予立案”。
1、吴官海、吴娟娟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是: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2)、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3)、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2016)鄂08行初16号:2016年5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的起诉状,起诉人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未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2、确认《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乱作为;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规定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4、诉讼费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吴官海、吴娟娟无钱行贿法官,挖心吃的法官万玲、邓中华、周沂编造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本院不予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从《信访条例》赋予信访机构的性质、地位,信访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国家关于信访的政策考虑,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2016)鄂08行初16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而提起的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图9)。
(三)、原告不服(2016)鄂08行初16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思化、俆飞、张辅伦与万玲、邓中华、周沂为私利结成挖心掏肺同盟,张辅伦是四次,张思化、俆飞二次挖心掏肺者,吃狽屎
(2016)鄂08行初16号与(2015)鄂行终491号,一个是狽、一个是狼,同共為奸。气味相投,有理无银官司只输不贏。
(2016)鄂08行初16号:“本院不予立案”;(2015)鄂行终4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狽屎狼吃,狼再吐出,还是屎(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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